《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3512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节约、环保意识,争创优质工程,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第51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苏交规【2012】7号印发,于2012年9月10日起正式施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探索建立江苏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新机制的必然要求。
为适应新时期交通建设管理模式的不断发展,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以《办法》实施为载体,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督职能,明确质量创先争优目标,引导参建各方强化质量、安全、节约、环保意识,推动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探索建立适应我省交通工程建设发展变化的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作整体水平。
(二)是创建江苏交通工程质量品牌的必然要求。
我省交通工程建设经历了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工程质量始终保持国内领先乃至世界先进水平,建设了苏通大桥、润扬大桥、宁杭、宁常、京杭运河改造等一大批优质公路水运工程,培养了一大批高水平的建设人才队伍,形成了一大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自主创新技术,积累了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综合各种因素,创建形成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品牌已成为引领整个交通建设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实施本《办法》,可以作为我省“十二五”交通建设“品牌”工程创建的重要措施和抓手,建立质量创优的长效新机制,将我省交通建设行业多年积淀的经验和智慧加以系统化,对我省后续质量管理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督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省交通工程建设呈现出投资多元化,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等特点,质量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相应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机构体系建设愈加重要。全面开展优质工程创建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强化政府监督职能,加快构建完善的市县质量监督体系,使质量监督机构在交通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充分发挥指引、纠偏和保障作用,进一步促进质量工作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四)是提升全体交通建设者质量工作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的必然要求。
充分展示交通建设发展成果,充分展示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和聪明才智,体现正确的价值观,是全体交通建设者内心的现实需要。通过优质工程奖的设立,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明确全体参建单位和人员有关质量的权利和义务,肯定劳动价值,明确质量责任,积极引导质量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必将促进全体交通建设者整体工作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适用本办法。另考虑到铁路、民航、道路运输场站等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建设管理情况及其专业特殊性,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其“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具体适用工程的建设规模、等级和投资额范围,主要是根据上位法的相关标准、获奖覆盖面情况和鼓励创先争优等情况,结合公路、航道、港口等行业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并在第七条中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申报创建材料中要求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的问题
征求意见时,有些单位提出施工许可决定书(开工备案)是否列入申报材料。考虑到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是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开工时必须办理的手续,作为厅规范性文件应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保持一致,因此《办法》仍将其列入申报材料。鉴于目前我省交通工程建设现状,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的办理牵涉到一些前置程序的办理,在创建申报审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要求。
(三)关于申请复查评选是否采用通过交工验收且试运营满一年时间节点的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复查评选采用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且试运营满一年时间节点。征求意见时,有些单位提出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时间跨度较长,建议时间节点定在交工验收后。考虑到工程实际质量要经过试运营的检验,综合我省实际情况,还是采用通过交工验收且试运营满一年这个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