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3774

  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于2011年8月12日发布了《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航道养护是航道建设成果的重要延伸与拓展。航道养护工作落实与否,直接影响到航道建设成果的应用和建设效益的发挥,影响到航道通航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科学管理航道养护管理行为,制定科学规范的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对提高航道服务水运发展能力,推进我省内河航运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1、服务水运发展的要求

  大力发展内河航运是我省下一阶段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调整交通运输结构的重要内容。根据江苏省内河航道“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底,我省航道将新增达标里程750公里,规划高等级航道达标总里程超过2100公里,长三角干线航道规划里程达标率达到70%,省干线航道规划里程达标率达到60%,新建成船闸16座,高等级航道覆盖率(县)达到80%,确保完成投资300亿元。在航道大建设、大发展的背景下,随着航道等级的提高和通航能力的扩大,社会对航道养护工作的关注度将大大提高,航道养护工程的标准和要求将日趋严格,航道养护管理任务将更加繁重,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建章立制显得十分迫切。

  2、落实部《规定》的要求

  目前我省航道养护管理方面真正适用的规定仅有《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船闸大修工程管理办法》两部规范性文件,其他规定大都是按照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制定的,难以适应当前航道养护管理的需要。2010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水发〔2010〕756号),并授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部《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航道养护管理办法。针对目前我省航道养护管理依据缺位和不足的现状,迫切需要依据部《规定》,结合我省航道养护实际,作出进一步具体和深化。

  3、江苏航道地位的要求

  江苏水网密布,河流众多,水运资源丰富,在全国内河航运和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均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截止2010年底,我省内河航道总里程2.46万公里,占全国航道里程的20%;2010年内河运输(含长江)完成水路货运量4.85亿吨、货物周转量4096亿吨公里,比上年分别增长15.2%、21.5%,分别占全省社会运输总量的四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基于江苏水运大省的地位,有必要在全国率先建立完善航道养护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保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在全国率先发展,支撑我省包括水运在内的综合运输能力、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4、航道养护特殊性的要求

  与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不同,航道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一般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疏浚、护岸、清障扫床、机电设备维修等在内的各项养护工作,建立养护常态化工作机制,才能使航道通航条件达到养护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针对航道养护特殊性要求,有必要建立科学严谨的航道养护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使之成为规范航道养护行为的重要抓手之一,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服务水平提高。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五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资金管理、养护保障、管养要求等。

  第二章养护范围与维护标准,共十条。主要规定了制定原则、制定程序、变更管理、社会发布、维护标准界定、维护类别、维护尺度、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船闸年通航时间保证率和航标维护正常率等。

  第三章计划管理,共六条。主要规定了养护计划编制的总体要求、养护内容、养护分类和养护计划制定程序等。

  第四章实施管理,共十九条。主要规定了航道养护实施的总体要求、实施程序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要求等。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共十条。主要规定了考核的总体要求、内容、程序、方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奖励表彰等。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主要规定了养护工程定义、参照执行和执行时间等。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截止2010年,全省共有内河等级航道7626公里,其中六级以上航道5227公里,占等级航道的68.5%。为体现水运大省特点,适应未来航道发展需要,《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航道养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即将适用范围在部《规定》高等级航道基础上延伸至六级以上航道。基于目前航道养护资源有限,尚不具备条件将所有航道纳入管养范围,且七级以下航道的航运需求十分有限,因此《办法》未涵盖七级以下航道养护管理。

  (二)关于航道维护标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航道维护标准包括航道维护类别、维护尺度及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船闸年通航保证率、航标配布类别、航标维护正常率等。”此界定主要依据部《规定》提出,并结合我省限制性航道实际特点,水深主要由水利部门予以保障,因此用航道年通航保证率代替部《规定》中水深保证率指标。同时,在《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分别针对以上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办法》第十三条依据《江苏省航道、船闸基本运行维护经费计划编制办法》,对航道、船闸维护类别做出了规定,并进行适当调整。航道维护类别按照年通过量划分为三类维护,取代《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中的维护类别划分标准,以与我省实际操作情况保持一致;船闸维护类别打破了目前部《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尚无船闸维护类别规定的空白,充分体现我省船闸数量较多的特色。同时,《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结合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实际需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维护类别的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船闸年通航时间保证率要求,通过分类维护,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三)关于航道养护计划

  根据部《规定》关于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的要求和我省航道养护计划编制实际情况,《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分别就市建议计划上报、省养护计划编制、市实施计划报备提出程序要求。其中,为充分保障养护计划编制遵循分类维护的原则,《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护建议计划应当包括维护项目、维护里程、维护工作量、维护类别、维护经费等内容”。另根据部《规定》中关于航道养护年度计划主要内容的要求,《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航道养护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维护里程、维护标准、维护内容、维护工作量及质量目标、生产安全目标、维护工作费用、工作要求及说明等。”

  (四)关于应急养护施工单位库和参建单位选择

  基于航道应急养护生产的时间紧迫性和公益性特点,为体现政府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办法》第六条规定:“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航道应急保障中心,并建立全省航道应急保障施工单位库,为航道应急抢通提供保障。”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专项养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对依法批准不进行招标的船闸大修、门机电改造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养护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承担,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或者类似业绩。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护岸、疏浚工程设计和监督管理可以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承担;航道应急抢通和专项养护工程中的门机电设备改造工程可以由航道应急保障中心或者航道应急保障施工单位库中的其他单位承担。”这样规定,既不与上位法冲突,又可以保证航道养护工程质量以及抢通责任得以落实。

  (五)关于航道养护考核

  部《规定》第四章对航道养护技术考核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8张航道养护技术考核表对具体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标准分等进行了详细解释。基于我省航道养护具体考核措施需根据江苏特色和特定时期的实际管理需求制定,并考虑到《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的反复适用性,因此,《办法》仅对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方式、考核报告、考核等级等提出原则性要求,并在第五十二条授权省航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航道养护考核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