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3811
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办法》规定,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主要拟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大交通管理体制不断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放量大、项目多、节奏快、时间要求紧,交通建设及其管理面临较大挑战。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仍然存在。同时,机构改革后,厅内设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建设管理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迫切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明确各自职责下的具体工作,以满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交通工程建设监管制度体系的要求。通过制定《办法》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一)填补省级层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空白。目前国内普遍缺乏专门的综合性公路水运建设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草拟的《公路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自2009年征求意见以来一直没有正式颁布;我省主要执行的是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尚无综合公路、航道、港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管规定。
(二)明确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重点工程建设过程各环节监管总的要求和可操作程序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机构的工作衔接问题。
(三)理顺机构改革以后厅相关职能部门、机构有关建设管理的职责调整,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
二、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省公路水运建设重点工程做了定义。根据大交通管理体制的要求,适用范围将国家主要和重要港口建设项目包含于其中,同时考虑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实际管理现状,只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中省级重点项目纳入省公路水运建设重点工程范围,其他一般项目未纳入。
此外,本办法所规定的省公路水运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是针对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的管理,有关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二)关于管理职责与分工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9〕142号),“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交通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管理和信用管理;负责交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的规定,办法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之前的监督管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
其中,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之前主要是指前期项目论证至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三)关于初步设计审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路、航道及港口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而交通运输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规定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规定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实际操作中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政府投资的公路、航道、港口项目的初步设计,与部规定存在不一致。因此,《办法》关于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在既遵循部规定又维持现状的双重原则下,规定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以及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的港口项目按部规定执行,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重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由省有关部门负责。
(四)关于施工图审查审批
关于施工图审查审批问题,《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库,并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的施工图审查行为进行考核和管理”、“勘测报告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后,及时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报批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审批条件的施工图设计审批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等内容。
(五)关于交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公路、航道、港口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分别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但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同初步设计审批存在的交叉问题一样,目前《办法》结合部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变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