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3502
为了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充分发挥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作用,有效落实监理职责,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第7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苏交规【2014】2号文发布,自2014年2月1日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我省从80年代末以来,实行工程监理制。在1992~2000年期间,采取的是建设单位内部监理模式,总监由业主担任。2000~2006年,监理是由社会监理单位组建监理组,总监由业主担任。2006年交通部出台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我省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由监理单位组建总监办并派驻总监。但《监理规范》对总监的主要职责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总监与监理单位的关系,也没有界定总监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工程监理制度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投资控制,监理工作的成果最终也要体现在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的控制作用。“十二五”期间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模依然很大,监理工作仍然很多,迫切需要根据江苏当前实际,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的职责定位,解决建设管理和监理责权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出台《实施办法》。
1、总监负责制有待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指出:“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我省如何在监理工作中贯彻实施总监负责制,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2、项目管理职责和监理职责需要进一步界定。实际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管理和社会监理之间职责定位不清,导致法人的项目管理职责和监理职责重复交叉,形成“法人有权不履责,监理有责没有权”的责任与权力不对称现象。实施总监负责制,就是对监理工作机制进行调整,通过总监的有效组织和管理,建设规范高效的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承担监理合同赋予的监理职责和权力,解决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3、2010年8月,交通运输部冯正霖副部长在全国公路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抓好工程建设,重点要抓好“三个关键人”,即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强调建立项目总监负主要责任的项目监理体制。总监负责制是今后监理工作发展的方向,实施总监负责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
4、目前我省交通工程建设重心下移,干线公路、港口码头建设单位大多为县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应当强化现场监理机构建设,提高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水平。实行总监负责制,有利于约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增强监理责任意识,提升现场监理能力,树立监理威信,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效果。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1、《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均适用本办法。按国家规定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仍执行原规定。
2、《实施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由于《实施办法》中对总监的职责定位、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方式和以往差别较大,实施过程中总监的责任大、权力也大,而且对监理企业、对总监的管理方式也发生变化,同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也做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适用性较强。
(1)对总监的职责定位。《实施办法》第三条,对总监的定义进一步细化,指出“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岗位登记,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实施监理合同,担任总监办主要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
” ,并对总监的职责和权力加以限定。
(2)调整总监办组建模式。工程管理实施总监负责制,取消总监由建设单位担任模式,总监办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总监由监理单位派出。
(3)设立项目专用款。《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合理确定总监办的监理项目专用款,并及时拨付。第八条规定,总监对监理项目专用款的使用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权,通过经济手段总监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将以前由监理企业对监理人员的经济管理转变为由总监管理。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对监理的奖励,总监有权提出分配方案,对总监办人员进行奖励,杜绝监理企业将这部分奖励移作他用,提高总监的话语权。
(4)关于总监考核。《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进行履约考核。第二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与总监签订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总监的薪酬挂钩。通过考核和经济手段,对总监的权力和工作实效进行控制,做到责、权、利相对统一。
(5)监理单位对总监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总监负责制,不能免除监理单位对总监的管理,不能免除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上的任何责任。
(6)建设单位的责任。《实施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支持总监办独立开展监理业务,监督总监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不称职的总监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撤换。
(7)施工单位的责任。《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服从总监指令,接受总监办的监督检查。
(8)设计单位的责任。《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尊重、配合总监的工作。
3、关于总监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