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3782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经组织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厅于2011年11月21日修订并重新发布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办法》规定,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职能定位和新的规章、技术标准的施行以及管理水平的提升,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必要在现行的法律、规章和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加以规范、补充和完善,提高造价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一是规范行业造价管理的需要。

  1、是强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

  目前,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概算,经厅定额站提出审核意见后,作为省厅的行业意见报送省发改委。从2002-2010年期间厅定额站审核了129个公路工程项目,概算费用约1941亿元,核减不合理费用约71亿元。经厅定额站审核的工程项目,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项目超概,较为合理控制了公路工程造价。“十二五”期间,我省等级公路建设规模将超过1400 亿元,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的审核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十一五”期间,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得到了空前发展,水运建设工程累计投资600多亿元(内河航道约150亿元,政府投资的港口约30亿元,其余是其他投资渠道的港口项目),但我省的水运工程项目目前尚未开展概算审核工作。“十二五”期间仍将是我省水运建设大发展时期,计划投资将超过800亿元(内河航道约300亿元,政府投资的港口约150亿元,其余是其他投资渠道的港口项目)。面对如此大的投资规模,为了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有必要开展水运工程的造价审核工作。

  2、是规范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的需要。

  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从业单位涉及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他们各自的造价管理手段和措施不尽相同,而且管理方式不够规范,造价管理的水平也参差不齐。我省现有1000多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持有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证书的共计794人。最近,在对独立从事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30多家咨询单位的调查中发现,有不少造价人员没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证书,这严重影响了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和人员管理,迫切需要制定具体的行业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3、是实现造价工作全过程管理的需要。
  造价管理应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目前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这种状况割裂了造价管理的连续性,既对概(预)算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统一监督管理,也不能做到项目造价的后评价,同时也缺乏对项目前期批复造价合理性的检验。

  而且,目前只是开展了工程的概算审核,估算、重大设计变更的预算缺少审核把关的重要环节,所以容易造成概算过量结余和超概这一现象。为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对项目造价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为项目的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同时,建立健全造价数据库的管理,是加强造价管理的有效手段。目前,我省已通车的高速公路达4000多公里,其大量的工程造价资料数据是一个宝贵财富,目前要想全面收集高速公路从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招投标、项目交(竣)工等各个阶段的工程造价资料,存在很大的困难。所以,尽快出台《办法》,对造价数据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对工程造价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和对比分析,为合理修订工程定额,合理确定新建项目的造价,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是完善行业造价管理制度的需要。

  2010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只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管理,不在该办法的调整范围。同时,目前交通运输部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但目前其他一些省市(如云南、山东、湖南、新疆、福建等)都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因此,有必要尽快修订出台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三是落实新的“三定”方案的需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2号文)和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厅工程定额站)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交政[2010]39号文),厅质监局(厅定额站)要强化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此同时,新的“三定”方案也明确了厅有关部门和机构相应的造价管理工作职能。这些都需要在《办法》中予以明确界定。

  二、需要说明的有关问

  1、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把适用范围确定在由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因其投资风险是由投资主体政府来承担,那么费用确定与支出也必须向政府说明其合理性。

  非国有资金或者非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

  本《办法》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按照厅“三定”方案的要求,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管理机构或部门的职责权限各自负责对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这样规定,充分体现工程造价管理由各个管理机构或部门齐抓共管,以真正达到对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的目的。

  3、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和《交通部水运工程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编制(审核)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必须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人员证书。

  交通运输部门的造价人员证书是交通运输部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特点,满足工程造价管理和提升工程造价人员服务水平的需要,通过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造价人员考试合格后取得的,是证明造价人员的咨询服务能力等的有力依据。因此在《办法》中规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造价文件必须由持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证书的人员编制。

  4、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证书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权限在住建部,但目前住建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只有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没有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这两个专业。交通运输部从1999年就开展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因此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造价人员证书,与住建部颁发的造价师资格证书事实上形成了相互补充,并没有矛盾。

  从行业管理要求来看,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员应当持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证书:一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规模、特点与建筑领域差异较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周期比较长、规模大、技术复杂、受自然条件影响大;二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编制的定额与住建部门工程造价编制的定额计价体系不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从量、价分离的角度按实物消耗量来编制的定额体系,而住建部门的定额体系是从费用角度以估价表形式来编制的定额体系。因此,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证书,与住建部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不冲突,也不存在矛盾

  目前,交通运输部在组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证书考试时,已经考虑到工程造价在理论基础等方面的相关共性,对已经持有住建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人员报考公路造价人员证书考试的,免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公路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基本理论知识,只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即《公路工程技术与计量》、《公路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门考试,就可以取得公路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证书。

  5、关于估算、概算、重大设计变更预算的审查

  根据厅“三定”方案的规定,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进行审查,但根据我省目前设计阶段造价的编制情况,基本上大部分项目施工图阶段都没有编制施工图预算。因此《办法》中只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中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其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才需要报相关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审查,以便有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