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3434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实际,制定《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办法》规定,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主要拟解决的问题

  目前,国家和省均尚未出台明确的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仅在相关规章中对重大设计变更审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导致水运设计变更管理无规范可循;另一方面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由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作出规定,如将其分类标准套用于由省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上,则将造成重大设计变更范围过大,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过多,不利于变更管理的实际操作。同时机构改革后,厅内设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建设管理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迫切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明确各自职责下的具体工作,以满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监管制度体系的要求。通过制定《办法》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一)在现有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基础上,增加完善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等方面的规定。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类,按照水运工程实际情况,进一步对航道、港口工程的设计变更进行分类。同时,针对国内尚无包括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征地拆迁变更、材料调差的综合性的变更管理规定,《办法》填补了这方面空白,形成综合性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二)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类型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基础上,对省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变更,在管理、操作层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上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不同部门之间、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同机构之间的变更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二、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不含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针对设计文件变更、征地拆迁变更、材料调差在工程实施中的易发性和问题突出性,将设计变更定义为“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二)关于公路设计变更分类及职责分工

  1、基于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原则,《办法》关于公路设计变更的分类,以及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的范围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同时,为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管理模式,对由省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办法》在参照交通运输部规章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明确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及由省有关建设单位或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较大变更情形,有利于变更管理的实际操作。

  2、鉴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路工程较大设计变更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主体相同,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至施工图设计审批前的阶段,规定相对于初步设计发生的较大设计变更不再单独报批,而在施工图审批时一并报批。既简化了程序又增强了可操作性。

  3、考虑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桥的设计变更涉及到省补资金的拨付,《办法》将“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列入较大设计变更审批范围。

  (三)关于航道、港口设计变更分类及职责分工

  在参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关于重大设计变更审批规定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航道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航道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种类型,并对分类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将“桥梁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列入较大设计变更范畴。同时,依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了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职责分工。

  (四)关于征地拆迁变更、材料调差管理

  因征地拆迁变更主要由于设计变更引起,考虑到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变更费用管理和企业投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变更费用管理的不同要求,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由于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变更费用变化的原则性规定;为规范材料调差管理,维护建设、施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将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列入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此外,为规范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调差费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这类费用的管理和审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考虑到征地拆迁变更管理的职责权限主要归属于国土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以及材料调差的复杂性,制定具体的可操作规定难度相当大,《办法》只对征地拆迁变更、材料调差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可在以后具体项目上进行试点并成功总结经验后,再研究制订相应较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