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3435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2年第52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厅质监局起草本《规定》。
二、为什么要制定本《规定》?
答:2004年2月1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颁布实施,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为贯彻落实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省厅2004年5月出台了《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明确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2007年3月,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十二五”期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模依然较大。原《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根据当前实际,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 “顶层设计”,调整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出台新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
首先,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项目前期、招投标、项目实施等阶段的多个部门和环节;涉及高速公路、跨江大桥、干线公路、航道、港口等多个领域。而每个环节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工程安全。因此,加强工程安全监管,仅靠质量监督机构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对原先以质监系统为主架构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体制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建立系统化、全过程安全监管体系与工作机制。
其次,安全工作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我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论至今尚未完全形成,国内高等院校至今未开设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相关专业乃至课程,交通行业各大科研院所实质性地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也不多,导致实际工作缺乏理论支撑,专业人才匮乏。要改变这种被动状况,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职能机构和建设单位主动组织开展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开展重点工程安全人才培养。因此,安全监管工作内容除了现阶段主要开展的检查工作以外,需要进一步在宣传发动、科学研究、培训教育方面进行进一步拓展。
第三,安全监管工作责任需要进一步明晰和强化。近几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多次强调“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监管工作方针,省政府2010年10月9日下发的苏政发【2010】126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文件明确提出了“一岗双责”的原则,如何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这些要求也可以通过制定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四,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总体责任还有待落实。招投标阶段,有的建设单位不认真学习国家、行业的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项目招标文件与安全生产要求明显不符,也不提出将来项目实施过程中日常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考核办法;在项目实施阶段,有的建设单位自身不组织检查,仅仅靠监理单位,过多地强调其他工作方面的困难,没有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因而导致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从业单位不能主动地去抓好项目的安全生产。在这种状况下,仅仅靠项目之外的督促和检查,很难从本质上抓好项目的安全生产。
第五,原《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新形势。2004年5月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于推动当时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
1、责任界定方面不全面。原《规定》只是规定了质监系统的职责,对于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单位)的职责没有进行明确。2、工作机制方面与部规定不一致。原《规定》是按照建设系统的安全监督模式设定的工作程序,根据2007年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将原《规定》监督模式调整为监管模式。
3、工作内容方面较为单一。原《规定》内容仅规定了现场检查的内容,没有包括行业政策、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因此《规定》不仅要增加以上内容,还需要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特点,增加巡查、检查、督查等工作内容。
因此,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新的发展要求,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全面谋划整个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落实从业各方责任,加强工程安全监管,通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努力来实现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长治久安。
三、《规定》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的定义,《规定》将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范围界定在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建设项目。对于未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如部分小型非政府投资项目),考虑到其不可控因素较多,对其安全监管难度与风险较大,在现阶段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强制安全监管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根据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于未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不纳入本《规定》调整范围,其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开展。
四、《规定》如何定位?
由于《规定》内容涉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主体基本上包括了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编写过程中,厅质监局曾多次召集有关部门与单位开会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对《规定》条文进行仔细推敲,反复修改,由争议较大到目前认识基本统一。《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明确安全监管主体与职责分工。根据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第六条明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规定》中对于安全监管主体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划分:一是基于职责分工,二是按项目管理权限划分。1、基于职责分工。根据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规定》中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各管理机构在履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有关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体现“一岗双责”,真正实现安全生产齐抓共管。
2、按项目管理权限划分。项目管理的权限问题比较复杂。目前我省总的趋势是管理重心在下移,单就省与市之间的关系而言,一般分为省直管与省、市共建。省直管是指由省厅或省政府指定的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组织实施,除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外,地方不再设立实体的建设管理机构。省、市共建目前是省级指导、地方为主进行项目管理,是目前绝大多数重点项目的做法。按照《规定》确定的“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今后这些项目的安全监管分工如下:(1)省直管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安全监管,省厅进行行业安全监管。
(2)省、市共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安全监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安全监管,省厅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市级及市与县级的分工可参照执行。
鉴于目前公路、航道工程项目大多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身组织实施,容易将国家规定的政府监管和建设单位管理不同的职责予以混淆,《规定》中首次提出了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的概念,明确了在省厅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以杜绝“以建代管”现象的发生。
其次,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通过《规定》第三章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的过程控制进行了明确,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审批的同时,增加了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的内容,以强化项目建设各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预防意识。并通过《规定》第四章中层级督查、专项督查与项目抽查等监督检查措施,起到预防效果。同时结合信用评价、社会监督、奖励处罚等措施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治理。五、《规定》中对于项目安全过程控制是如何考虑的?
为使《规定》更加全面,起草小组查阅了所有涉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梳理,并对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管理的所有行政许可及行政权力进行了统计,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当中涉及安全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分析,对其中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要求,在《规定》条文中予以明确。如:在项目招投标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初步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勘察与设计单位安全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要求,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这些具体的要求实现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从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一直到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无盲区的监管。
由于国家部分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并不全面,有的仅适用于公路工程,有的仅适用于港口工程,有的处于试行阶段。《规定》中有关条文中对于涉及此类情形的均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对于国家已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对于暂时未作规定的则不作调整。
六、如何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根据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规定》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层级督查、专项督查、项目抽查三类,并对每类督查活动适用的范围、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予以明确,以期规范开展各类督查活动。关于监督检查频率,《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层级督查。对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未做强制性要求,仅要求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这样既充分考虑了各有关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也给予了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定的自主权,增加《规定》的可操作性。
同时,对于风险大、技术难度高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规定》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应当对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考核。有关风险大、技术难度高的项目则是参考部《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