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3712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以下简称《程序及标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程序及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程序及标准》的必要性

  (一)2004年10月,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并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结合江苏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我省于2005年9月发布《实施程序》(苏交质〔2005〕44号),对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5月,部发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对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了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验收程序、主要工作内容、质量鉴定办法,部分规定做了较大调整。

  由于上位法已重新修订,同时,结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有必要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进一步全面明确、规范。另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厅将《实施程序》列入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

  (二)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履行职责,厅质监局全面推行了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2011年6月,厅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对质量监督中间检查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交通运输部质监总局向全国转发了该文件。与之相配套,我厅将《实施程序》修订为《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与前者共同构成完善的、覆盖整个项目监督期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体系。

  二、《程序及标准》的主要内容

  “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质量鉴定工作程序”:规定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质量监督回访检查、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各阶段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质量鉴定工作标准”:规定了质量鉴定工作基本要求,质量鉴定单元的划分标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标准,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测、内业资料审查及质量鉴定评分工作标准。

  “附件”:主要明确了与《程序及标准》相配套的有关文书格式及内容。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程序及标准》主要调整范围

  1、由于工程专业特点,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的竣(交)工验收规定差异较大,质量鉴定的阶段划分、工作要求和内容也不一致,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程序及标准分别制定。

  2、根据施工阶段划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交竣工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主要规范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活动,具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质量监督回访检查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三部分工作内容。

  3、《程序及标准》适用范围与《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保持一致。对部确定由部质监机构负责组织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质量监督回访检查

  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质量鉴定主要分为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两部分。根据我省高速公路和长江大桥质量监督工作实践,《程序及标准》创新提出了质量监督回访检查,主要指: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试运营期质量基本情况,以及项目质量检测评定报告、交工验收报告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的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践证明,质量监督回访检查有利于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对交工验收指出的遗留质量问题进行有效处理,有助于质量监督机构掌握工程试运营期质量状况,为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打好基础。这种做法也得到了交通运输部质监局的肯定。

  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程序及标准》规定,质量回访监督检查主要适用于一级公路或独立大桥以上工程,对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关于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由于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侧重于交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和质量鉴定工作方法,对质量鉴定程序规定不明确。在总结我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程序及标准》细化了质量鉴定工作的流程,明确了各阶段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主要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

  1、针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检测中由于道路车流量大、车速快而存在的安全风险,《程序及标准》细化了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的现场安全保障要求,规定了检测方案及安全保障方案制定及执行的程序,明确了各方责任义务。

  2、为服务工程,保证质量鉴定阶段发现的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各方重视和整改,《程序及标准》规定,质量鉴定检测结束后,应及时书面印发验收质量检查情况通报,项目法人必须对通报中提出问题及时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反馈,依据项目法人整改反馈及核查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再进行工程质量评分和等级鉴定。

  3、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程序及标准》提供了各阶段《检测工作方案》、《检测报告》、《检查情况通报》等工作成果的示例,规范了《合同段质量检测评定意见》、《项目质量检测评定报告》、《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和《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等文书格式,统一监督执法工作标准,统一监督执法工作文书,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基础工作。

  (四)关于质量鉴定工作标准

  质量鉴定工作标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调整,详细规定了质量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质量鉴定单元的划分标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标准,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及质量鉴定评分的工作标准。

  1、对鉴定检查中发现的特别严重和严重质量问题,《程序及标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整改直至合格,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专项论证结果应当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作为鉴定工作的依据。

  2、从评价的科学性和检测的可操作性出发,根据我省实践,对工程实体质量鉴定抽查项目进行了调整。补充了悬索桥、斜拉桥等特殊结构桥梁和钢箱梁抽查内容;补充了路面基层、底基层分部工程抽查内容;将路面抗滑的构造深度和摩擦系数两项指标进行了分列,便于操作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