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4094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我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6年2月22日颁布实施。为了进一步增强该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范要求,2011年4月我厅组织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3月22日颁布,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暂行办法》自2006年2月颁布执行以来,较好地指导、规范了我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保障了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近几年,国家陆续颁布了一些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对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申报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前期工作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做好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满足行业管理的要求,适应前期工作的外部发展形势,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衔接
《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过程中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的法律依据。同时,根据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要求,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选址为建设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严格办理的手续。因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办理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等行政许可手续,协调、落实资金筹措方案”。
交通运输部以交规划〔2009〕712号、交规划发〔2010〕178号分别颁布了《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废止了原交通部颁布的《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88〕交计字500号)。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5号公告颁布了《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废止了原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91〕交工字78号)。因此,在《办法》第十五条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
我厅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咨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交计〔2010〕354号),对交通咨询项目委托方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此,《办法》第八条进行了衔接,具体规定为“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各阶段研究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研究单位。初步设计应当依法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二)关于将“路线方案研究”调整为“线路控制方案研究”
将“路线方案研究”调整为“线路控制方案研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突出建设项目线路走廊进行预控的目的;二是进一步明确该项工作的适用范围,公路、航道项目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线路控制方案研究工作。《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规划明确但实施期较远,沿线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较快的需要规划控制的重点公路、航道建设项目,在预可行性研究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线路控制方案研究”。
(三)关于双院制咨询审查
目前,我省的干线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的规定,采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双院制咨询审查方式;我省的高速公路和过江通道项目初步设计,采用建设单位委托的双院制咨询审查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部分工程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公路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为了确保研究质量或者根据项目审批部门的要求,我厅也根据需要委托或者组织开展双院制咨询审查。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办法》增加了双院制咨询审查的内容,并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在《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初步设计和工程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应当实行双院制咨询审查制度”。
(四)关于发挥地方政府支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暂行办法》对以市为主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限制较多,一是对以市为主投资的项目要求不跨市域,实际工作中跨市项目只要明确以一市为主,在过程中两市协调、配合到位,项目前期工作是可以顺利推进的,例如,环太湖高速公路至苏州绕城高速公路连接线前期工作由无锡市交通运输局为主、苏州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完成;二是对不跨市域的项目强调以市为主投资,我厅为了发挥地方政府对阜宁至建湖高速公路建设的积极性,探索将该项目预、工可阶段前期工作委托盐城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效地加快了该项目前期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以市为主开展前期工作,《办法》在第六条中规定“对于以设区的市为主投资建设的或者不跨市域的重点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设区的市组织前期工作的技术力量情况,授权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线路控制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阶段前期工作”。
(五)关于项目申报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办法》在第十八条中规定,项目申报各阶段都应进行行业审查,并办理行业审查意见。同时,在《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规定由地方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的各阶段技术文件应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法》第十八条中,对于省内审批项目的行业审查的形式不再具体规定,可以根据行业管理需要灵活采用单独审查或者与省投资主管部门联合审查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