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5 浏览:4048
各市交通局:
为加强本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规范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并自下发之日起在我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工程中执行。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规范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本省内河干线航道(以下简称内河干线航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按照本省航道基本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四条江苏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厅)为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以下简称省厅航道局)具体负责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由省建设的重大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除省建设的重大航道建设项目以外的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依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工程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应当加强廉政建设,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设备材料采供与验收、施工质量与安全、设计变更、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七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由省负责建安费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厅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厅航道局组织编制。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由省给予定额投入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局组织编制。
第八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厅审批,或者由省厅委托省厅航道局审批。
第九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征地拆迁和改建桥梁超出原宽度部分的费用,按照《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有关征地拆迁工作,建设单位予以协助。省厅航道局对船闸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费用根据概算批复给予补助。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组建或者指定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以及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政的管理和控制。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标段划分、招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等应当经省厅航道局审查。
第十一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符合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从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建立监理组织,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管理等实行有效监控。
承担三级以上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工程中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其资质等级不得低于水运工程乙级。
第十三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由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中应当包含安全和廉政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报省厅航道局备案。
第十四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按质论价”,对施工单位实行“优质优价”,对监理单位实行“优监优酬”。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按质论价”的有关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履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省厅和省厅航道局。
第十六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人档案制,质量保证体系涉及的各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并由建设单位报省厅备案。
第十七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项目开工前,由省厅航道局负责实施的项目,省厅航道局应当向省厅报送开工备案报告;由市局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厅和省厅航道局报送开工备案报告。
第十八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做好设计服务工作。
设计合同可以约定设计费用的10%,根据设计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服务情况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工程的各类统计报表并按要求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各方和邀请有关专家研究解决,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设计。
设计变更应当以有利于提高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增加项目的使用功能和效益,节约项目的投资为原则,一般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确需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主体工程建设位置、工程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等内容和工程造价做重大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
单项费用增减超过500万元的变更,应当报省厅批准;
单项变更和工程造价增减在30—500万元之间的设计变更,应当报省厅航道局批准。
单项变更和工程造价增减在3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省厅航道局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工程造价应当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概算范围内。分期实施的项目费用控制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省和省以上投资部分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
第二十五条地方配套资金应当根据有关承诺和工程进展需要,及时足额筹措到位。
第五章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按照交通部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八条分期分段实施的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后,可以分阶段组织交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做好项目的档案验收、分期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项目全部完工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检验评定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一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审计。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