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3646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等四个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第53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苏交规(2012)4号印发,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目的
《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于2007年7月18日发布,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于2007年8月21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试行)》于2006年2月13日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四个办法的试行,对我省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起到了较好的规范、指导作用,是我省交通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处于全国行业领先水平的重要保障。
但近年来,随着政府实施新一轮机构改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上位法律、法规的出台、修订,也对招投标活动作出了新的规定;另外省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以试行的形式颁布规范性文件等。因此,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这四个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能,重新明确了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范围和权限。
1、《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省市两级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调整了省市两级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项目管辖范围和权限。
《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对省市两级的主要职责未分开表述,现《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省市两级分工更加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只依法办理具体负责监管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许可及进行备案管理,所有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等重要程序的现场监督均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市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由省市两级机构分别实施监督管理,现《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沿海、长江港口建设项目万吨级以上以及干线航道千吨级以上码头主体工程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沿海和长江港口重点建设项目中的防波堤工程、进港航道主要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之外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此外,根据信用信息管理的需要,《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增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五条第八款要求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核查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的港口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档案中的基本信息,对本行政区域港口建设活动中的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这也是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2、《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航道工程新增了以下内容: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主要工艺设备采购以及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备案工作以外的航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二)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等有关上位法规定,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1、《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不得参与招标人养护项目的投标。与招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但与招标人之间没有控股或隶属关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参加招标人养护项目的投标”。现《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原规定的条文修改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试行)》规定,资格预审编制申请文件编制时间要求“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天”,现《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调整为“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5日”。
此外,依据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增加了“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资格评审时,不得改变或者补充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所规定的审查标准和评分方法。资格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审查标准和评分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由招标人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规定。3、现《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备案时间由原办法中的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调整为5日前,招标文件备案时间由原办法中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8日前调整为开始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由原来的至少3日调整为至少7日。
4、现《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等三个办法依据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原办法中修改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限作了调整,由原来的7日前调整为3日前。
5、这四个办法依据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原办法中“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调整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三)《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标底编制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1、港口建设项目可进行招标的前置条件更清晰。
《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中要求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手续。现《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可进行招标的前置条件为: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并取得批准、核准的,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并且施工图设计已经审定的,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条件更清晰,要求更明确。
2、明确了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现《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航道工程项目附属工程涉及房建等其他专业的,编制人员还应当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该规定是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既为编制高质量的标底提供了保障,也是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